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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稅合規政策發佈於 2026.07.24約 15 分鐘

離岸信託進入“全生命週期徵稅”時代

21號公告深度解讀|規則、案例、風險與家庭行動清單

離岸信託並不是“不能用了”,而是從資產裝入、年度收益、分配、身份變化到終止清算,都需要重新計算稅後成本,並留下可核驗的申報資料。

重點與適用範圍

  • 本文討論 2026 年第 21 號公告及相關徵管安排。
  • 稅務居民身份、資產來源、信託條款與交易時間均可能影響適用結果。
  • 本文不構成個別稅務或法律意見;具體申報請向合資格顧問及主管機關核實。

官方來源:財政部、稅務總局 · 2026 年第 21 號公告 · 徵管安排 · 2026 年第 15 號公告

本文目錄
  1. 重點與適用範圍
  2. 為什麼這份公告值得高度重視?
  3. 一、最大的變化:不再只看“有沒有分配”
  4. 二、案例一:把高增值股權裝入信託
  5. 三、案例二:信託沒有分錢,也可能要按年繳稅
  6. 四、案例三:取得外國身份,不等於自動脫離中國稅務居民身份
  7. 五、終止與承繼:不能只看“資產最後歸誰”
  8. 六、反規避規則:不正式分配,也可能被視為已經享用
  9. 七、底層境外公司並不一定能擋住穿透
  10. 八、幾個容易被忽略的風險點
  11. 九、歷史安排與過渡窗口:舊信託也不能忽略
  12. 十、市場認知為什麼需要改變?
  13. 十一、家庭現在可以做什麼?
  14. 結語:從“是否節稅”轉向“稅後是否仍有價值”
  15. 資料來源
離岸信託法稅合規與跨境架構意象

2026年7月24日,財政部、稅務總局發佈《關於離岸信託個人所得稅有關事項的公告》(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6年第21號)。這是中國首次針對離岸信託個人所得稅建立較為完整的規則體系。

過去,市場往往把注意力集中在“信託有沒有向家族成員分錢”。新規改變了這個判斷方式:即使收益仍留在信託內,也可能需要按年申報納稅。對已經設立或準備設立離岸信託的家庭而言,重點不再只是法律架構是否成立,更是稅務數據能否持續、完整地被解釋。

為什麼這份公告值得高度重視?

中國個人所得稅制度一直要求居民個人就境內、境外所得依法納稅,但過去落到離岸信託時,市場最常見的三個問題——誰是納稅人、什麼時候產生所得、底層收益如何計算——缺少一套專門而連貫的操作規則。21號公告把這些環節連接起來,也意味著過去依靠“信託尚未分配”“資產由境外公司持有”或者“設立人已經取得外國身份”形成的安全感,需要重新檢驗。

從政策邏輯看,這並不是隻針對某一種信託產品,而是從經濟實質出發識別安排。公告所稱離岸信託,除了依照境外法律設立、名稱中明確帶有“Trust”的安排,也包括實質上具有類似信託功能的其他境外法律安排。受當地金融監管、面向不特定客戶獨立開展業務並承擔風險的標準化金融產品,則原則上排除在這一概念之外。

一、最大的變化:不再只看“有沒有分配”

21號公告把離岸信託的主要稅務節點連成了一條完整鏈條。通俗地説,以下六個時點都需要關注:

  • 裝入財產:把個人持有的股權、股票、房產等放入離岸信託,可能被視同轉讓。
  • 信託存續:信託及其控制、管理的特定境外實體產生收益,居民個人可能需要按年納稅。
  • 實際分配:已經按規定申報納稅的收益,之後實際分配時原則上不重複徵稅。
  • 身份變化:居民個人轉為非居民個人時,可能觸發一次稅務結算。
  • 設立人死亡:根據承繼人的居民身份及信託安排,可能觸發清算或後續穿透規則。
  • 信託終止:終止時需要計算剩餘信託財產的清算收益。

把六個節點串起來看,會發現新規建立的是“全生命週期”邏輯:裝入時先確認歷史增值;存續期每年識別新增收益;身份轉換、死亡或終止時再對尚未結算的價值變化進行處理。已經依法納稅的收益在之後實際分配時原則上不再重複徵稅,但家庭必須能夠證明這部分收益已經申報過。

二、案例一:把高增值股權裝入信託

案例

“放進去”為什麼可能先產生稅?

情景
王先生計劃把一項境內公司股權裝入離岸信託。該股權原始投資成本為500萬元,裝入時公允市場價值為2億元,暫不考慮其他合理費用。
簡化測算
應納稅所得額約為2億元-500萬元=1.95億元。若按“財產轉讓所得”20%稅率作簡化測算,稅額約為3,900萬元。
需要關注
裝入時間、估值依據和原值證明會直接影響稅負。完成申報後,資產原值原則上調整為裝入時的市場價值,未來只對後續新增收益計稅,避免同一增值重複徵稅。

這意味著,設立信託之前不能只比較受託人費用和法律成本,還要先做“裝入稅負壓力測試”。如果資產缺乏流動性,賬面上有增值、手上卻沒有現金,可能出現明顯的繳稅資金缺口。

三、案例二:信託沒有分錢,也可能要按年繳稅

案例

年度收益如何理解?

情景
某居民個人離岸信託當年出售A資產盈利1,000萬元,出售B資產虧損300萬元,同時取得股息800萬元;當年未向家族成員分配現金。
簡化測算
在滿足規則及資料要求的前提下,同年度財產轉讓盈虧按淨額可理解為700萬元;股息800萬元屬於另一類所得,不能與財產轉讓所得相互抵減。按20%作簡化測算,兩類所得合計稅額約300萬元。
需要關注
“沒有分配”不等於“沒有納稅義務”。同時,受託人報酬、信託管理費、法律服務費和投資顧問費等,並不能當然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。

因此,家族需要取得的不只是受託人出具的一張年度餘額表,而是一套能夠區分資產原值、轉讓收入、年度損益、股息利息以及關聯方交易的稅務明細。年度計算中,財產轉讓所得與利息、股息、紅利所得分開計算,不能跨類別對沖;財產轉讓損失不能結轉到以後年度繼續使用;常見運營成本也不能當然抵減應納稅所得額。這會使信託的“稅務利潤”與財務報表中的淨利潤出現明顯差異。

四、案例三:取得外國身份,不等於自動脫離中國稅務居民身份

案例

移民前為什麼要先做稅務盤點?

情景
李女士持有離岸信託,信託財產稅務原值為1億元;在其居民身份轉變判斷時點,信託財產市場價值為1.5億元。
簡化測算
如適用公告中的居民轉非居民結算規則,差額5,000萬元可能按“利息、股息、紅利所得”申報;按20%作簡化測算,稅額約為1,000萬元,同時還要清理以前年度應繳未繳稅款。
需要關注
國籍、永久居留權和稅務居民身份不是同一個概念。公告明確,取得外國國籍或境外長期、永久居留權,但主要經濟利益來源於中國境內的個人,仍可能被判定為有住所居民個人。

五、終止與承繼:不能只看“資產最後歸誰”

居民個人離岸信託終止時,需要以全部信託財產的清算收益作為應納稅所得額。清算收益通常按終止時市場價值減除原值和合理費用計算;終止當年1月1日至終止日之間的存續收益,還要先按年度收益規則處理。若終止後60日仍未完成清算,第60日可能被視為清算完成日,不能通過長期拖延清算來無限推遲申報。

案例

居民信託與非居民信託終止,計算基礎可能不同

情景
同一項財產原值為300萬元,信託終止時市場價值為1,000萬元。情形A為居民個人裝入的離岸信託;情形B為非居民個人裝入的信託,終止時財產由居民個人取得。
簡化測算
情形A可按清算增值700萬元作簡化理解,按20%測算約140萬元;情形B按照公告規則,居民個人可能以取得財產的全部市場價值1,000萬元作為應納稅所得額,按20%測算約200萬元。
需要關注
兩種架構的納稅人、計稅基礎與歷史原值銜接不同。承繼安排不能只從遺產規劃角度設計,也要同步測試居民身份變化後的稅務結果。

設立人死亡後的處理也分情況:如果由其他居民個人承繼,新的居民個人繼續進入穿透申報體系;如果由非居民個人承繼或無人承繼,可能按死亡當日市場價值與原值的差額進行稅務結算,並由受託人或其指定的境內機構代為申報。對於繳稅確有困難的特定清算或死亡情形,公告允許履行備案後在5年內分期均勻繳納,為持有非流動資產的家庭提供一定現金流緩衝。

六、反規避規則:不正式分配,也可能被視為已經享用

公告明顯強調“實質重於形式”。如果信託名義上沒有向居民個人分配現金,但居民個人已經通過借款、擔保、費用代付、低價使用資產或第三方安排取得經濟利益,稅務上仍可能被視為獲得分配。

  • 借款與擔保:信託財產為居民個人債務提供抵押、擔保,或向居民個人提供借款,並在當年12月31日前未解除或歸還。
  • 代付與報銷:信託為居民個人支付日常或私人費用,或者報銷本應由個人承擔的支出。
  • 低價使用:居民個人無償或明顯低價居住信託持有的房產、使用車輛、遊艇或其他資產。
  • 間接輸送:通過第三方、關聯方或居民個人控制及實際受益的組織轉移財產或提供經濟利益。

視同分配金額一般按照居民個人實際取得、使用或享有的財產價值、費用金額、代償金額或其他經濟利益的市場價值確定。過去常見的“不分配、只借用”模式,未來需要逐筆留下商業理由、定價依據、還款記錄和董事會或受託人決策記錄。

七、底層境外公司並不一定能擋住穿透

許多離岸信託並不直接持有投資,而是通過BVI、開曼、新加坡或其他法域的公司、合夥企業、基金會持有。公告並未停留在信託這一層,而是把符合特定條件的底層境外實體也納入觀察範圍。

  • 上一年度股息、利息、租金、特許權使用費、財產轉讓等被動收入合計佔利潤總額50%以上。
  • 僱員人數、註冊地址、財務核算等不符合實質性運營條件。
  • 公司資金被用於支付個人消費或與企業經營無關的財產性支出。
  • 生產經營和重大決策並非由該組織實際作出。

受所在國家或地區金融監管機構監管、面向不特定客戶獨立開展業務並承擔風險的持牌金融機構,以及能夠證明具有合理商業目的並從事實質性經營活動的組織,可能不屬於公告所稱的境外實體。但舉證責任非常重要:辦公場所、員工、合同、決策流程、銀行流水和財務核算都可能成為判斷材料。

八、幾個容易被忽略的風險點

  • 多人共同裝入:兩個以上居民個人裝入同一信託,需要按裝入時的財產價值比例劃分;居民與非居民共同裝入時,規則更為嚴格。
  • 借款、擔保與代付:非居民設立的信託為居民個人提供借款、擔保、代付費用,或讓其低價使用信託財產,可能被視同向居民個人分配收益。
  • 境外稅收抵免:只有符合個人所得稅性質、納稅主體和所屬年度等條件的境外稅款,才可能依法抵免;並非境外繳過任何稅都能直接抵扣。
  • 控制與實質運營:是否持有25%以上權益只是控制判斷之一;資金、經營、購銷和分配方面的實質控制也會被考慮。
  • 歷史資料追溯:公告對部分2023年以來的裝入行為和2026年以前的存續收益設置了過渡申報安排,舊信託也需要儘快重建數據。

九、歷史安排與過渡窗口:舊信託也不能忽略

新規並非隻影響公告發布後新設立的信託。對於居民個人在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間裝入財產形成的應繳未繳稅款,以及非居民個人在2023年1月1日至公告實施日期間裝入境內來源財產形成的相關稅款,公告設置了實施之日起90日內申報繳納且不加收滯納金的過渡安排。具體截止日期和申報材料應以主管稅務機關口徑為準。

對於2026年1月1日前居民個人離岸信託存續期間產生的收益,公告另有過渡計算規則;非居民個人裝入財產的信託在存續期向居民個人分配所得,也需要一併複核。這裡最難的通常不是計算公式,而是如何從多年財務報表、銀行流水和受託人記錄中重建可被稅務機關接受的歷史數據。

十、市場認知為什麼需要改變?

過去市場對離岸信託常有四種簡化認知:資產裝入只是“左手倒右手”;只要不分配就沒有個稅;取得外國身份後中國稅務問題自然結束;底層再加一層境外公司就能隔離納稅責任。21號公告逐一回應了這些假設。

新的判斷方式是:稅務機關不僅看法律文件上的名稱和持有人,還會看資金從哪裡來、資產由誰控制、收益由誰享用、底層實體有沒有真實經營,以及居民身份與主要經濟利益之間是否一致。對財富管理機構而言,服務重點也會從單純搭建結構,轉向居民身份分析、稅基管理、跨年度核算、現金流安排和證據鏈維護。

十一、家庭現在可以做什麼?

與其立刻終止信託,更穩妥的做法是先完成一次“稅務體檢”:

  • 畫清結構:列出設立人、委託人、保護人、受託人、受益人、底層公司及實際控制關係。
  • 重建稅基:整理每項裝入財產的取得時間、原值、合理費用和裝入時估值。
  • 還原收益:按年度拆分財產轉讓所得與利息、股息、紅利等其他收益。
  • 檢查利益輸送:複核借款、擔保、費用代付、低價使用資產及關聯方交易。
  • 評估現金流:測算裝入、年度申報、身份變化或終止時的潛在稅額與繳稅資金來源。
  • 形成證據鏈:保存信託契約及修訂文件、財務報表、銀行流水、估值報告、境外完稅證明和受託人説明。

不同家庭的優先級也不相同。已經設立離岸信託的家庭,應把歷史資料重建和過渡期申報放在首位;正在規劃信託的家庭,應在簽署文件和裝入資產前完成稅負、流動性與功能價值測算;已經取得外國身份但主要資產和經營仍在境內的家庭,則應先重新確認稅務居民身份,再判斷信託適用哪一套規則。

結語:從“是否節稅”轉向“稅後是否仍有價值”

21號公告帶來的不是一道簡單的“要不要保留信託”選擇題,而是一場架構重估。對於每個家庭,答案都取決於資產類型、歷史增值、居民身份、現金流、治理目標以及不同法域的稅務銜接。越早完成資料歸集和情景測算,越能避免在申報窗口或重大身份變化發生時被動應對。

資料來源

香港保險經紀行 · 渠道合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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